房产低价转给妹妹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通讯员 璐法 本报记者 余春红
温州的苏某拖着货款不还,却低价转让自家的房产,企图逃避债务。对苏某的这种做法,温州鹿城区法院日前判决认为,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,损害了债权人利益,应当依法撤销。 2004年8月份,苏某向温州市致远鞋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皮鞋,价值57.64万元。同月27日,双方结算时,苏某支付了20万元,并出具了一张37.64万元的欠条。此后,苏某又支付了货款6万元,剩余欠款则一拖再拖。鞋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,向温州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。 2006年10月,鹿城区法院判决苏某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。判决生效后,苏某仍旧拒绝还款,鞋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然而,在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,鞋业公司发现苏某于2006年9月,将坐落在温州市区的一处房产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的妹妹,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。 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,苏某转让给其妹妹的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约为每平方米7500元,苏某转让的价格远远低于评估价。而且其妹并未向苏某实际支付购房款。 为此,鞋业公司再次起诉到法院,要求法院判决苏某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,撤销房屋转让合同。 鹿城法院认为,苏某明知自己尚欠巨额货款没偿还,却把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于他人,主观上显然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。苏某与其妹妹之间的低价恶意转让房屋的行为,已经侵犯了债权人鞋业公司的合法权益,应当依法予以撤销。 为此,鹿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苏某与其妹妹已经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。 |